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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学礼与姚生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礼,姚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郑学礼,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姚生文,男,汉族,1956年8月23日出生,住磴口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据(2014)磴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姚生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生文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姚生文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磴口县巴镇河壕村三社的约10亩树苗(地界:东至东风渠向西延伸约130米,南至东风管理所土地向北延伸约42米到小路杨树旁)交付申请人郑学礼抵顶案件全部欠款,该案债务全部了结。申请人郑学礼从2015年4月29日到2018年5月1日前将树苗全部处理完,并将土地返还给被执行人姚生文,双方就该案再不纠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姚生文所有的位于磴口县巴镇河壕村三社的约10亩树苗。交付申请人郑学礼抵顶案件全部欠款,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起转移至2018年5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