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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赤壁恒瑞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艾美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恒瑞非织造材料有限公,汕头市艾美尔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赤壁恒瑞非织造材料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刘成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汕头市艾美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赤壁恒瑞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艾美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汕头市艾美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赤壁恒瑞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汕头市艾美尔日用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6622.23元(未含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艾美尔公司银行存款146297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