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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6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培新仓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新,孙国宾,纪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663-2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新。被执行人孙国宾。被执行人纪淑花。申请执行人张培新与被执行人孙国宾、纪淑花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栖执字第663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国宾名下的鲁FE75**号轿车一辆及被执行人纪淑花名下的鲁FJ75**号轿车一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国宾名下的鲁FE75**号轿车一辆及被执行人纪淑花名下的鲁FJ75**号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国宾名下的鲁FE75**号轿车一辆及被执行人纪淑花名下的鲁FJ75**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