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6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培新仓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新,孙国宾,纪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663-2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新。被执行人孙国宾。被执行人纪淑花。申请执行人张培新与被执行人孙国宾、纪淑花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栖执字第663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国宾名下的鲁FE75**号轿车一辆及被执行人纪淑花名下的鲁FJ75**号轿车一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国宾名下的鲁FE75**号轿车一辆及被执行人纪淑花名下的鲁FJ75**号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孙国宾名下的鲁FE75**号轿车一辆及被执行人纪淑花名下的鲁FJ75**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