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席彦民等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彦民,王玉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西行初字第220号原告席彦民,男,X年X月X日出生。原告王玉珍,女,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席彦民(同原告席彦民)。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委托代理人孙波。第三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月,主任。委托代理人孔欣九。原告席彦民因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政府)所作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王玉珍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玉珍申请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王玉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因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管理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席彦民暨原告王玉珍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城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健、孙波,第三人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孔欣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17日,被告西城政府作出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内容为:一、给付被征收人管理中心房屋重置成新价款X元。二、席彦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1、选择房屋安置,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回购X居室一套,同时领取其他各项补助费用。逾期未提出申请,予以货币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付席彦民被征收房屋扣除重置成新价款后的补偿价值X元,其他各项补助费按照《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被征收人管理中心及席彦民、王玉珍一家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搬迁,将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X号房屋腾空,交西城政府拆除,未经登记的建筑一并拆除。席彦民、王玉珍一家应搬至北京市房山区X号二居室一套内临时周转。为证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具有合法性,被告西城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并经庭审质证:证据材料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附补偿方案)等;证据材料2、被征收人房屋、户籍等情况;证据材料3、评估机构的选定;证据材料4、房屋价格评估;证据材料5、作出补偿决定;证据材料6、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7、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席彦民、王玉珍诉称:席彦民在外国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今年21岁;一女,今年20岁,均在中国求学无经济来源。携妻归国后在外租住无固定住所,工作也无着落。因意外事故原告席彦民致残,一年半后才能办理残疾手续获得援助。王玉珍残疾且长期生病住院,以领取低保费为生。希望子孙同住,承欢膝下。被告漠视原告居住困难、生活困难、工作困难,有涉外婚姻、重度残疾、意外伤残的具体情况,未实事求是解决原告的补偿问题。原告席彦民、王玉珍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并经庭审质证:证据材料1、席彦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2、行政起诉状;证据材料3、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书复印件;证据材料4、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证据材料5、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材料6、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证据材料7、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证据材料8、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据材料9、XXX主席在2014年1月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示说:《群众权益问题四个“决不允许”;把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证据材料10、央视综合新闻棚户改造款被贪腐套骗取(截图);证据材料11、最高法发布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证据材料12、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证据材料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合同法》摘选;证据材料14、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证据材料15、最高法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能低于就近新房价;证据材料16、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房屋征收的申请(天恒股文(2013)39号,签发人:杨某);证据材料17、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发改(2013)245号)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核准的批复;证据材料18、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规西函(2013)80号)关于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规划意见的函;证据材料1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京国土西预(2013)18号)关于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证据材料20、王玉珍居民身份证;证据材料21、王玉珍给北京市西城区王某某区长的住房困补申请;证据材料22、王玉珍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证据材料23、席彦民涉外婚姻妻子达某护照复印件;证据材料24、席彦民涉外婚姻《结婚证书》;证据材料25、乌克兰驻北京大使馆为席彦民颁发涉外合法婚姻认证书(2014年1月28日);证据材料26、席彦民达某的儿子:席某出生证明翻译复印件;证据材料27、席彦民达某的女儿:席某某出生证明翻译复印件;证据材料28、席彦民涉外婚姻妻子写给西城区王某某区长的房屋征补申请书;证据材料29、席彦民母亲王玉珍、妻子达某、儿子席某、女儿席某某在北京海军医院探望王玉珍照片;证据材料30、席彦民在2013年7月10日因送女儿赴厦门上大学住宾馆火灾逃生摔成粉碎性左跟骨骨折:起诉状、报警单、民事调解书、厦门市某医院入出院单、DR检查报告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材料31、席彦民国外学历认证书;证据材料32、自2014年1月以来西城区百万庄征收办在促征拆迁时,使用违法方式:断水、断电、断气,门前拉屎、撒尿、封堵楼道单元门路口至今。明里暗里给被征收人施压,以期按其规定及方案达成签订《房屋征补协议》的实时照片截图;证据材料33、席彦民妻子达某网上下载文章《从黑海到黄海:乌克兰改变中国》(2014年6月4日);证据材料34、XXX主持特使出席乌克兰新当选总统就职仪式(2014年6月7日);证据材料35、席彦民母亲王玉珍给儿媳达某的委托书;证据材料36、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据材料37、附件1、申请人席彦民目前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简介《申请书》;证据材料38、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及释义;证据材料39、附件3、引自2014年1月8日XXX主席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总要讲话:“要把群众的小事当做自己的大事”;证据材料40、XXX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证据材料41、最高检通报11起检查机关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件;证据材料42、四句话读懂XXX的执政团队;证据材料43、《法制日报2015.02.03》截图;证据材料44、XXX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规范,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证据材料45、北京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将全程公开;证据材料46、在北京市西城百万庄征收拆迁中居民群众提出的异议;证据材料47、XXX总理:改造棚户区,禁止强拆强迁;证据材料48、2015年2月28日席彦民同妻子、女儿到北京海军总医院探望治疗中的王玉珍;证据材料49、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证据材料50、中乌深化战略伙伴关系声明;证据材料51、XXX总理会见乌克兰总统波罗申科;证据材料52、王玉珍录像视频记录;证据材料53、席彦民妻子达某在北京居留许可;证据材料54、西房征字(2015)第46号延期;证据材料55、北京四环房价将进入“8万元时代”;证据材料56、地铁七号线珠市口站东南出入口用地项目范围内房屋基准价格的评估;证据材料57、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证据材料58、刘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庭长“规定白纸黑字”在央视新闻采访中说;证据材料59、王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说“来保证让具体的办案人员”的截图;证据材料60、新闻时评:解读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意在防止庭审走过场”;证据材料61、止今日席彦民家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X号断水、断电、断气等;证据材料62、因征收王玉珍盼两套回迁房无果犯冠心病、高血压、心脏病,2013年12月25日住进北京某医院神内科X床至今两年多,有家无归;证据材料63、席彦民、王玉珍家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X号现在就是这种状况:“真的好恐怖”使被征收人几乎每夜无眠。被告西城政府辩称:关于外籍人士在征收是否补偿、如何补偿,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原告要求补偿于法无据。被诉征补决定充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席彦民、王玉珍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管理中心述称: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有据。第三人管理中心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西城政府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的要求,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及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席彦民、王玉珍提交的证据1-8、16-20、5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席彦民、王玉珍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西城政府2013年12月16日将《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2014年1月17日作出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西政房征字(2014)第1号),并进行了公告。公告中明确签约日期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2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X号房屋一间在征收范围内,产权人为管理中心,建筑面积X平方米。承租人为席彦民。该处户籍1户2人,即户主王玉珍、之子席彦民。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市场评估款为人民币X元,其中重置成新评估款为X元,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9日送达席彦民。征收补偿决定于2014年8月7日送达席彦民。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西城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席彦民、王玉珍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西城政府根据申请,依据生效的西政房征字(2014)第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百万庄北里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核实住房、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进行谈话后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原告席彦民、王玉珍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席彦民、王玉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席彦民、王玉珍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秋人民陪审员 娄 萌人民陪审员 杨 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