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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88号原告苏某,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苏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