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88号原告苏某,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苏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