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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被申请人陈强、被申请人李晓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陈强,李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岚执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法定代表人欧阳晓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游克春,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干事。被执行人陈强,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晓琳,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于2014年10月26日,以被执行人陈强、李晓琳于2008年7月生育第一孩(男),于2014年5月生育第二孩(女),属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2448元;限定被征收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告知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4年10月2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陈强、李晓琳,被执行人陈强、李晓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5年1月30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陈强、李晓琳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依行政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836元,由被执行人陈强、李晓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生代理审判员  郑洁虹代理审判员  吴旭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远敏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高限处罚或征收:(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二)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三)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五)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六)违法行为直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七)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八)采取户口变更、假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九)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或征收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