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业学与浏阳市科信出口烟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学,浏阳市科信出口烟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里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陈业学,男,汉族,农民。被告浏阳市科信出口烟花厂。负责人林彬。原告陈业学与被告浏阳市科信出口烟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甘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业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浏阳市科信出口烟花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业学诉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浏阳市科信出口烟花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2年起一直向被告供应花炮生产烟雾内筒。2013年元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6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相应金额的往来对账单,加盖被告单位财务专用章。2014年12月23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00元,尚差原告货款5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货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往来对账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当支付价款。被告欠原告货款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往来对账单予以证明。其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货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科信出口烟花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陈业学货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浏阳市科信出口烟花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雅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