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5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彭德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彭德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向广发银行以其个人名义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53)用于透支消费、提现,截至2014年11月6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82633.36元,经广发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某拒不归还透支款项。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已向广发银行还清所欠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资产管理处授权晏某报案的授权委托书,关于李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申请,被告人李某办理涉案信用卡的申请资料,广发信用卡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广发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还款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的户籍查询材料,证人晏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涛人民陪审员 马 实人民陪审员 区美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