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执提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红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胜粉磨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红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胜粉磨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执提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3幢1370室。法定代表人李睿,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胜粉磨站。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商砼园区。法定代表人高玉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红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力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胜粉磨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东胜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东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永胜代理审判员 乌尼尔代理审判员 武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