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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易县南城司乡长岭村第七村民小组与于永岐、白秀艳、瞿连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南城司乡长岭村第七村民小组,于永岐,白秀艳,瞿连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易县南城司乡长岭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韩云田,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诉讼代表人于永平,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诉讼代表人瞿文祥,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委托代理人赵艺伟,女,易县朝阳西路双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女,易县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永岐,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被告白秀艳,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被告瞿连军,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荆晓东,男,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南城司乡长岭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告于永岐、被告白秀艳、被告瞿连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易县南城司乡长岭村第七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易县南城司乡长岭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刚审 判 员  赵凤义人民陪审员  郝国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金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