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克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克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038号罪犯张克平,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克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06日以(2007)台刑二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度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克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克平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07年07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钱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