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申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凤阁名誉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凤阁,沈立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申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凤阁,男,1934年12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立军,男,1967年8月8日出生,公务员。再审申请人王凤阁因与被申请人沈立军名誉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4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凤阁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凤阁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凤阁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静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申友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