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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杜××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1467号原告杜××,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王××,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杜××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撤回对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