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杜××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1467号原告杜××,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王××,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杜××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撤回对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