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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张某,农民,现住兴隆县。被告:蔡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暂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建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