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运华与新煌集团佛山市新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运华,新煌集团佛山市新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运华,男,汉族,1959年7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煌集团佛山市新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进港大道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皇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斌,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戴静,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运华因与被上诉人新煌集团佛山市新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倩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