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与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陈××,天津消防河北支队文员。委托代理人齐志龙,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原告之父),天津市粮食局退休干部。被告钱××,公安消防河东支队文员。委托代理人钱甫成(被告之父),天津香料厂退休职工。原告陈××诉被告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璐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志龙、陈明,被告钱××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甫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过父母先期接触后相识,××××年××月份双方考虑自身年龄远远超过谈婚论嫁的年龄于是商量结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0日举行了婚礼。自双方相识至今,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彩礼10万元,双方举行婚礼的礼金也在被告处。现由于双方结婚数日被告便至娘家不归,原告多次接其回家均无功而果,原告考虑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深,于是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因彩礼返还及礼金等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万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1份;2、中国建设银行陈明名下存折复印件1份;3、光盘1张、通话清单1份;4、中国银行钱××的存折复印件1份;5、红包11个。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结婚情况属实,双方只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吵,没有任何严重的情节,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刚结婚小吵小闹很正常,还需要一段时间进行磨合,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3月中旬回娘家居住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为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双方均应珍惜这份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遇事应相互理解,并换位思考,如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矛盾,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