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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毛燕与被告刘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燕,刘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868号原告毛燕,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刘晓,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燕与被告刘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燕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