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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与创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创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469号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路8号贵都大厦3楼。负责人陈瑞良。被告创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慕路96号V单元。法定代表人RICHARDMICHAELVANDEVENTER。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创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4元,由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骊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