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与创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创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469号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路8号贵都大厦3楼。负责人陈瑞良。被告创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慕路96号V单元。法定代表人RICHARDMICHAELVANDEVENTER。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创霸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4元,由原告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骊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