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顺昌齐心菇业有限公司与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顺昌齐心菇业有限公司,黄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620号原告福建省顺昌齐心菇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光盛,经理。被告黄建,男,成年,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顺昌齐心菇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顺昌齐心菇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3元,撤诉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福建省顺昌齐心菇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记员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