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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侯广青运输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广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字第21号罪犯侯广青,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青海省西宁市人,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宁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广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侯广青提未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2012年8月22日送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提出,罪犯侯广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2次,建议将罪犯侯广青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减刑建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罪犯侯广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广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于2013年12月、2014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单行材料、服刑人员记分考核年度记录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侯广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获得监狱表扬2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侯广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侯广青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至2036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小哲审判员  杨智建审判员  林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冉剑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