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蒲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原系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实训中心副主任,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蒲某在任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实训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担任实训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收取学生及老师的考证报名费不上缴给学校的方式,将收取到的考证报名费共计49300元非法据为己有。破案后,被告人蒲某已退回全部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何某莲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人李某丙、刘某乙、徐某霞、胡某、邹某的证言,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被告人蒲某的供述及其签认的聘用协议书、入职登记表、收据,从化市公安局从蒲某处接收证据材料清单,从化市公安局从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处接受的关于蒲某同志的情况说明、报案书、蒲某入职证明、聘用协议书、发放工资情况、组织机构代码、民用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据、记账凭证等书证,从化市公安局从被害单位代表何某莲处接受的学生提交的本人报考费的情况说明,证明、谅解书及收据,华夏学院出具的证明一份,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从化��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蒲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静敏审判员 廖炳照审判员 张 晔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庆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