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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89号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丰收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政,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千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白立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千山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帕特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41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20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