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建琪与王永岗、唐守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琪,王永岗,唐守荣,潍坊卓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孙建琪。被执行人王永岗。被执行人唐守荣。被执行人潍坊卓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霞,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运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建琪诉被执行人王永岗、唐守荣、潍坊卓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和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