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鸿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