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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毛敖海诉被告包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吴毛敖海,男,1936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被告包银山,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毛敖海诉被告包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毛敖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毛敖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毛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毛敖海负担。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才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