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夏会红与赵兰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会红,赵兰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夏会红,市民。被告赵兰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会红诉被告赵兰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会红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兰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会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会红撤回对被告赵兰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会红负担。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