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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夏会红与赵兰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会红,赵兰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夏会红,市民。被告赵兰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会红诉被告赵兰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会红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兰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会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会红撤回对被告赵兰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会红负担。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曼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