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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7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722-2号申请人: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2)寿田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连云港开发区支行11×××27账户上的20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