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孙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衡水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俊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