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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永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13号罪犯陈永强,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2006)湛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9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陈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强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2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三千元;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