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春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780号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滦区。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刘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凌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