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唐国亮与开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亮,开县公安局,王蜀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70号原告唐国亮,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开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开州大道1333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4625-2。法定代表人戴晓煜,局长。第三人王蜀友,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原告唐国亮诉被告开县公安局、第三人王蜀友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被重庆市公安局受理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国亮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国亮负担。审 判 长 安保庆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