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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十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曾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十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曾某甲,男,农民。被告曾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曾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甲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