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艾少华与新至升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少华,新至升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55号原告艾少华。委托代理人赵海辉。委托代理人郭燕。被告新至升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标福。委托代理人张聪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少华诉被告新至升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少华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勇强(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