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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艾少华与新至升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少华,新至升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55号原告艾少华。委托代理人赵海辉。委托代理人郭燕。被告新至升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标福。委托代理人张聪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少华诉被告新至升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少华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勇强(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