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光民诉章建、武汉杰宏建达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杰宏建达通信有限公司,陈光民,章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杰宏建达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国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蛟,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民。委托代理人:胡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建。委托代理人:丁辉,系章建之妻。上诉人武汉杰宏建达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宏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光民、章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杰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蛟,被上诉人陈光民的委托代理人胡凤,章建的委托代理人丁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退还给武汉杰宏建达通信有限公司。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刘 畅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