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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皮镇瑜与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镇瑜,高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1726号原告:皮镇瑜,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高宁,个体,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皮镇瑜与被告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皮镇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镇瑜撤回对被告高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皮镇瑜承担。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