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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与何丽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何丽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忠华。被执行人何丽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丽川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307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