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XX友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XX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月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华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立军,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工业园区园一路40号。法定代表人:汪昌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友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但至今,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