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陕西飞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陕西飞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548-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18号。负责人傅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知烈,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静梅,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飞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小区3号楼南单元三楼北户。法定代表人张鹤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陕西飞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对被告陕西飞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1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03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