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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单联成与刘兆强、段海英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联成,刘兆强,段海英,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895-1号申请执行人单联成。被执行人刘兆强。被执行人段海英。被执行人刘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家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谭伍屯上村凤凰大街内xxx号xxx幢xxx号的房屋xxx处。房权证号:鲁潍高密市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