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凉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凉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窜至武威市凉州区一村庄,见被害人钱某A家院门紧锁,钱某翻墙进入钱某A家院内,盗窃牛棚内母牛1头,次日钱某将牛牵至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一餐馆”,以5500元卖给闵某某。2014年12月19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从闵某某处扣押被盗母牛,同日发还钱海年。被盗母牛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500元。2、2014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窜至武威市凉州区一村庄,翻墙进入被害人钱某B家院内,盗窃牛棚内黄白花母牛1头,钱某牵牛在逃离途中牛挣开鼻圈逃脱,次日钱某B从村民赵某、王某处将牛寻回。被盗母牛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800元。3、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钱某窜至武威市凉州区一美容店内,盗窃被害人银某某放在店内办公桌上的女士挎包1个,包内装有现金2000元、银行卡等物。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418元、银行卡等物,已发还被害人。4、2014年11月中旬一天5时许(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钱某盗窃同组村民被害人赵某某家鸡10只,被盗鸡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50元。5、2014年11月下旬一天8时许(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钱某窜至武威市凉州区一村庄,翻墙进入钱某C家(实际无人居住),盗窃王某某放在此处的小麦4袋。被盗小麦经武威市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02元。综上,被告人钱某盗窃作案5起,盗窃价值共计17352元。上述事实,由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扣押清单及照片、领条,价格鉴证结论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公民合法财物173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清退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钱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博平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志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