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廖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武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甲,男,生于1970年2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川X885**号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罗某甲、杨某某由武胜县鸣钟乡往武胜县飞龙场镇方向行驶。12时许,当车行至飞龙道班外路段时,杨某某从车上跌落,造成杨某某受伤经送武胜县中医院抢劫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廖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廖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川X885**号“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被害人,殁年59岁)、罗某甲由武胜县鸣钟乡往武胜县飞龙场镇方向行驶。12时许,当车行至飞龙道班外路段时,杨某某从车上跌落,造成杨某某受伤经送武胜县中医院抢劫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被告人廖某甲负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甲委托其弟廖某乙报警,并在武胜县中医院停车场等待民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甲之弟廖某乙代其与被害人杨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杨某某亲属经济损失11万余元(已支付9万,另欠2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付清),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法医病理学鉴定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检查笔录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廖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居民死亡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欠条、谅解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庭审已经举证、质证。被告人廖某甲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持异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反映的事实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廖某甲当庭未举出证据。本院认为: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待民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万元(另欠2万元限期支付),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系初犯,亦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廖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考验期一年零六个月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秋洁人民陪审员 曹正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