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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夏迪、林伟民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迪,林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夏迪。委托代理人王彬,浙江援手(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伟民。申请人夏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夏迪于2015年4月29日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夏迪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夏迪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贾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