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六裕执字第01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卞修改与金德尧、金星等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修改,金德尧,金星,金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220-3号申请执行人:卞修改,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金德尧,男,195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金星,男,198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金光丽,女,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民二终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金德尧、金星、金光丽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虽查到被执行人金星名下有房产,但均已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本院虽已依法在形式上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星名下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N×××××),但至今未能找到该车进行处置。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六民二终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