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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家珍与王武林、路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珍,王武林,路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081号原告陈家珍,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武林,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路衔,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珍诉被告王武林、路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珍撤回对被告王武林、路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珍负担。审判员  任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