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家珍与王武林、路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珍,王武林,路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081号原告陈家珍,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武林,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路衔,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珍诉被告王武林、路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珍撤回对被告王武林、路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珍负担。审判员 任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