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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陈玲与被告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陈玲,女,43岁。委托代理人高承龙,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XX大道旁。组织机构代码:67358532-2。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与被告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4月29日,原告陈玲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高承龙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陈玲负担。审 判 员  冯美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桂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