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鞠学章与鞠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学章,鞠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756号原告鞠学章,农民。被告鞠学海,1972年9月6日,农民。原告鞠学章诉被告鞠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