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谢金兴与上海紫欣贸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宝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兴,杨宝云,上海紫欣贸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428号原告谢金兴,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丽,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云,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紫欣贸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宝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金雁,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余丽艳,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兴与被告杨宝云、上海紫欣贸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