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永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81号罪犯张永刚,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长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张永刚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永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4个,并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4个,并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审理期间,张永刚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缴纳罚金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刚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罚金5000元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