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高某,女,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农民。委托代理人翟延萍,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150.00元。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荣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