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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高某,女,1990年5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农民。委托代理人翟延萍,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150.00元。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荣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