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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史红年、郑铭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74-1号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黎锐青,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元辉,公司员工。被告史红年。被告郑铭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史红年、郑铭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4月20日以与两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共计3,386元,由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